什麼是兒少性交易防止法呢?顧名思義就是防範兒童與青少年從事性交易的工作!
許多網友認為~在聊天室『私下』不給第3者看到就不會觸犯到。但!那是錯誤的觀念哦!網路它就是一個傳播管道,所以就算你是使用私下頻道聊天,也是觸犯到了兒少法29條的法規唷~!
兒少性交易防治法
近來常發生案件最近碰到很多人來問我事情…最常問的就是下面這件~
ut聊天室發生的警察釣魚事件!
警方會找id比較有聯想力的人下手、例【一夜情、援交、愛愛】之類型的id
~負責的案件~大家若有法律無法解決的事情
如:高利貸付不出來、存簿變警示帳戶、涉及詐欺案、犯兒少法事件……等等
詐欺罪!來源提供~~名稱: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96 年 01 月 24 日 修正)
一、準詐欺罪:
第341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乘未滿二十歲人之知慮淺薄,或乘人精神障礙、心智缺陷而致其辨識能力顯有不足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使之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某再豆豆聊天室 25歲以上的系統
打ID< 來愛愛 >然後有一個人密我 他問我為什麼要愛愛
某甲就說 無聊 聊聊而已
<警方>就說有事想問我 問我怎麼聯絡
某甲就說聯絡我做什麼 我就說 我跟你不熟
1、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少連上訴字第八五號
......惟查其刊登於中國時報之廣告內容僅係:「援助聯誼外約四千,09********」、「體力透支外約四千,09********」(見偵查卷第二十六頁),從其文義觀之,實無任何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為性交易之含意,一般純潔民眾閱讀此則廣告,除感莫「明」其妙外,根本無從得知係與性交易有關,自不生受其引誘、媒介、暗示而為性交易之問題。依前揭說明,被告此部分行為尚與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九條之構成要件有間,其犯罪自屬不能證明。......
2、 台灣高等法院少年法庭判決 八十九年度少連上訴字第七二號
(一) 否定說:
1 所謂「使人為性交易」,應係指使他人與他人為性交易而言,不包括使人與自己為性交易,此從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妨害風化罪要件係:「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以媒介以營利」,對照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與未滿十六歲之人為性交易者,依刑法之規定處罰之」、同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引誘、容留、媒介、協助、或以他法,使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易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之文義觀之自明。
2 從立法目的及體系解釋上,該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應只限於促使人與他人為性交易之訊息,蓋提供性服務者,縱因其已滿十八歲,而不認為其為被害人,其意圖得利與人姦淫或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意圖賣淫而拉客等行為,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條第一項規定,亦僅將之視為「妨害善良風俗」之行政法上不法行為,而科處拘留或罰鍰,尚無刑法可責性。再者賣淫拉客僅受行政罰之處罰,而刊登引誘人與自已為性交易之廣告,乃一種類似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拉客之行為,若認「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包括「促使人與自己為性交易之訊息」,無異強以特別刑法處罰之「拉客」行為。
(緩刑要件)
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
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
起算:
一、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姓名:江x寰 年齡:21歲 情況:年輕不懂事向融資公司貸款買車、向地下錢庄借貸、向汽車當鋪借貸、將銀行帳戶轉賣給詐騙集團結果被家人趕出門外、
處理結果:
先與江x寰先生碰面了解了狀況、再與江父電話聯絡~江父也已聽建言再度接受了江x寰先生,
錢庄與當鋪已協商完畢、得分期償還本金,從此可過不必擔心受怕的日子。
此案例還在處理融資公司與江x寰先生涉及詐欺案件